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5执异14号
异议人: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566号附1号,注册号5002280009223811-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可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
在本院执行***与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46600.00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渝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