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466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中南批发大市场C区05栋1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鹰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4元,减半收取计1179.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士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兰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