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208号
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393091。
法定代表人:卓娅密。
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八一路北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9780631J。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739,152.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8,739,152.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8,739,152.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