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267号
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3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98893276K。
法定代表人:张顺强。
被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78号4楼B区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393091。
法定代表人:卓可。
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13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东金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2,1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