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21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清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菜市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南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晋0121执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现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承诺,申请人同意对冻结的账户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76658.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