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文坤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5民初181号 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新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0553M。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员工。 被告:广西文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28号风格雨林14号楼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RDD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广西文坤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8日,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