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105民初180号
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新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0553M。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员工。
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71号北湖国际汽车城行政大厅三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A4AD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工程勘察费487460元、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以487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提交勘察报告后30日的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告(勘察人)、被告(发包人)签订二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5组产业综合楼和拆迁回建安置小区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单价包干100元/米,实际勘察费=实际工作量×综合单价;完成勘察任务并提交勘察报告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勘察费用。2020年4月29日,原告、被告签署《岩土工程详细勘察结算书》确认:同乐村5组产业综合楼和拆迁回建安置小区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实际完成钻探总进尺5174.6米,2020年3月6日提交勘察报告,勘察费=5174.6米×100元/米=517460元。被告至今仅付30000元,拖欠勘察费487460元,应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3206元【即:以48746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3月6日提交勘察报告后30日的次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1日止】,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依法计算至利随本清。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证明原被告合同权利义务;2.岩土工程详细勘察结算书,证明本案债务数额。
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义务,双方已确认总的勘察费用为517460元,而被告仅支付了30000元,尚欠勘察费用487460元,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勘察费用487460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逾期支付勘察费用,造成原告资金利息上的损失,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为:以欠付工程勘察费487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勘察费4874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以欠付工程勘察费487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被告广西南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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