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681执异3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新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198205503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江平镇京岛风景名胜区D-09-14#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1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西东兴市。
本院在执行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一、债权转让证明,证明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二、债权转让告知书登报情况,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公示告知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该案,执行请求为1、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支付3641130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6411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16年9月26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东兴金满园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支付律师费148000元及差旅费;3、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支付上述费用16841元。2021年7月7日,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向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发出《债权转让告知书》,告知其已将余下未执行的东兴金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的债权,即案号为(2019)桂0681执167号案件的余下债权转让给***,南宁地矿地质勘察院对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不在享有任何权利。***并于2021年7月29日登报公示该《债权转让告知书》。
本院认为,南宁地矿地质勘察院将(2019)桂0681执167号案件的余下债权转让给***,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变更其为(2019)桂0681执1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9)桂068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