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105民初1308号 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象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2月7日 开庭日期2022年6月21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费5416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541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1.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存在任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结合三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或现有报告的提交时间来看,本案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时效;2.抛却时效问题不言,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亦无权提出付款主张,原告并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勘察报告作为其权利的支撑,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履行合同的行为符合约定且无违约情形,原告证据中的三份管理报告并非对勘察报告的签收确认,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勘察成果,三份管理报告的内容显示,被告是对勘察过程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是辅助原告出具最终勘察报告的过程,这也是为何该管理报告会作出附页出现在被告所提交的勘察报告中的原因。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不能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2013年11月13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勘察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份,第一份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展示中心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暂定于2013年11月14日开工,2013年11月24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的勘察按总包干收费,总包干价为45000元,该包干价包含对被告不能提供的文件资料而需勘察人收集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包干价的全额发票后七日内,被告应一次性付清合同费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第二份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暂定于2013年11月10日开工,2013年12月30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的勘察按总包干收费,总包干价为288000元,该包干价包含对被告不能提供的文件资料而需勘察人收集所发生的费用,钻机进场五日内支付30%的合同款86400元,野外钻探结束后五日内支付20%的合同款57600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包干价的全额发票后七日内,被告应一次性付清余下合同费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2014年8月27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勘察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主要载明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边坡与挡土墙工程的地质勘察任务;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按约定的总布孔数的勘察包干费用为295000元;野外勘察作业结束后7日内,向勘察人支付50%的合同款147500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全额合同发票后10日内,被告一次付清余下合同费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签订前述合同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勘察费86400元。 2014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2014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一区一展示中心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主要载明勘察起止时间为2013年10月4日至2013年10月10日,2014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10日,提交单位为原告,提交报告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2014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边坡与挡土墙(挡土墙部分)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主要载明勘察起止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30日,提交单位为原告,提交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交《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边坡及挡土墙(边坡部分)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主要载明勘察起至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31日,提交单位为原告,提交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被告自认仅收到原告提交的后三份报告,但未收到《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报告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且已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陈述被告虽否定收到原告提交的《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但被告在2014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管理报告》,该报告即是对原告勘察报告的确认,被告委托有第三方的审图公司,原告先将电子版报告发给审图公司,审图公司审核没有问题后,被告就向原告出具管理报告,原告再将书面的报告交付给原告。原告表示本案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由于被告原因工程未复工,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履行勘察人的配合施工义务,且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开具发票,原告一直在等待被告开具发票的通知。 本院意见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三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包干价的全额发票后七日内及十日内,被告应一次性付清合同费用。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其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5日、2014年10月8日及2014年10月向被告交付了4份勘察报告,其中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边坡与挡土墙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分成边坡和挡土墙两个报告提交,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在交付勘察报告后7日或者10日内,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被告最迟向原告支付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费用的时间为2014年5月7日,被告最迟向原告支付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一区展示中心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费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被告最迟向原告支付广西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水世界边坡与挡土墙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费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原告在前述日期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勘察费用就应当知道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但原告于2022年2月7日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尚欠的勘察费用,且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此日期之前通过何种方式催促被告支付勘察费用,故本案已经超出前述法律规定的2年及3年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被告关于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勘察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216元(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