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4)桂0125执保191号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嘉乐琦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诉与被申请人广西嘉乐琦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骏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桂0125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保全下列财产:
以320627.94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嘉乐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XXX)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02.12元,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4年3月25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5年3月25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保全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2、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3、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债务已经全部履行或大部分履行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