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7483号
原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经开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1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夏铎铺镇(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50元,减半收取23925元,原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