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82民初5057号 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31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113.32元(自2018年12月30日算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按LPR年利率3.85%,实际主张至履行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产品,但原告履行交付涂料义务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8年12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119元。对前述款项,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涂料产品。2018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一张,条据载明:“本人***欠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叁万叁仟壹佰壹拾玖元(33119.00),本人愿意农历腊月18日前付款壹万伍仟元(15000),余款在2019年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条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涂料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1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现拖欠不付,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关于损失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85%计算,未超过法定上限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从2018年12月30日起算,但被告出具的条据中载明了付款时间,应当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故其中的15000元应当从2019年1月13日(2018年农历腊月十八)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剩余18119元应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前述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235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本案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1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350元(已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后段损失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5月28日起继续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