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82民初5243号
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夏铎铺镇(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37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981.23元(自2019年4月20日算起,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按LPR年利率3.85%,实际主张至履行日);三、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产品,原告履行交付涂料产品义务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9年4月20日,被告签署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1337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产品,未及时支付货款。2019年4月20日,被告签署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3700元,返点按实际金额在货款中扣除,返点为实际进货的2%,按月每月付款壹万年底付清。原告确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总金额不到250000元,同意按250000元返点2%,即在应付货款中扣除5000元。原告同意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欠付货款133700元,扣除原告应当按被告进货金额2%的返点金额5000元,被告实际应付货款1287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3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28700元。原告在诉讼中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由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8700元,并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54元,由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元,被告***负担3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