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2民初8252号
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夏铎铺镇(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君旺恒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东路0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君旺恒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