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3909号
原告:冉某,男,住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
原告:冉某1,男,住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2月2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616798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员工。
对原告***、***与被告长沙华泰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预交56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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