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成都唐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104执恢3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三峡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04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752134.06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川0104执3263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作出(2019)川0104执32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1)川0104执恢765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作出(2021)川0104执恢7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履行协议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568426.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余额20449元,本院已扣划20449元,扣除执行费207元后余2024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屋、汽车、股权、股票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未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蒲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