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03民初9545号之三
原告:张X,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关店乡前彭村前彭西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和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谦祥万和城e区b座18层182c室(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RLQM9C。
单位负责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单位负责人:***。
原告张X与被告郑州和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X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