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578号
原告:陵水椰林陵城鑫创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陵水县椰林镇北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侠产业集聚区。
原告陵水椰林陵城鑫创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陵水椰林陵城鑫创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陵水椰林陵城鑫创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陵水椰林陵城鑫创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陵水椰林陵城鑫创达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