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1民初10729号 原告:焦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焦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24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