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终1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JPCM5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8栋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6861229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昶
审判员龙小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