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82号之一 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以东豪德星城鑫座1幢1108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MA35G7UW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8栋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07686122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90元,由原告江西鑫联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