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82号
申请人:江西鑫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MA35G7UW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进、*东东,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07686122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鑫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鑫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鑫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案外人***所有的赣D××小型越野客车1辆(发动机号码为ED×××××)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鑫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江西鑫联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