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民初110号
原告: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38栋1-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686122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JPCM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纠纷发生地在吉安市吉州区辖区内,实际组织施工的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拖欠的工程款中大部分系农民工工资,涉及的农民工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且为追薪农民工多次上访。为此,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协调,责令相关部门支付工资报酬等,但仍欠巨额农民工工资。考虑依靠当地区委、区政府更有利于做好稳控化解工作,也便于以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与区委、区政府沟通协调,利于纠纷化解。经原告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且已报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昶
审判员龙小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