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4197号
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48号黄果树广场B-16-2。
法定代表人:赵钢
被告:**,女,穿青人,1990年06月01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1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喜圆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