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404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辰(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647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鹏(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1616。
被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48号黄果树广场B-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81369。
法定代表人:赵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正成,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49019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晨,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8110627。
被告: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瑞丰新城10号楼2单元3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908259X2。
法定代表人:韩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特别授权代理),女,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辰、王高鹏,被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成,被告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现,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72.00元,合计6,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