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3民初7208号
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48号黄果树广场B-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81369。
法定代表人:赵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元芳,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生,户籍地:重庆市壁山区。
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元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鼎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5054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被告因拖欠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A7、A8数据中心消防工程劳务工人工资,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50542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劳务分包关系,签订有劳务合同,原告将消防的劳务转包给被告做,之前签的合同是60万元,实际是以收方进行结算,后来因为工人工资都发放不了,闹到劳动监察大队,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才给工人发放工资,所以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被告为原告所做的几个工程都未进行结算。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5002271988××××××××,住址:重庆市璧山县)承接的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A7、A8数据中心消防工程的劳务作业,原合同价为包干价为¥60万元整,现调整合同中的气体灭火单价,即每个气体灭火点位在原200元的基础上增加600元,现合同总价调整为:¥11448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含税)。截止2019年1月31日,本人***已经收到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1190160.2元(壹佰壹拾玖万零壹佰陆抬元零贰分)。本人已经收到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A7、A8数据中心消防工程的劳务作业全部人工费,至此,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人工费已全部付清。但因本人***将收到工程款挪用至别处,而未将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A7、A8数据中心消防工程的劳务作业工程款用于支付该工地的工人工资,导致我班组工人多次到中国电信云计算信息A7、A8数据中心工地闹事,发生打砸事件。时至今日,本人***尚欠该工地工人工资154945元,因本人现无力解决此笔拖欠的人工费,特向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54945元,用于支付拖欠该工地人工工资(其中水工全部支付,电工及本人亲属按比例支付),此笔借款请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代本人直接支付给该工地工人。
本人承诺:1、所借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款项154945元由本人***负责归还,或用本人承接的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四季贵州项目的工程款中扣取。2、中国电信云计算贵州信息园A7、A8数据中心消防工程在2019年春节后按总包要求全部收尾,在收尾工作中决不再出现闹事,发生打砸事件,并保证该项目的顺利竣工验收。3、本人承接的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清镇四季贵州消防工程不再出现类似事件。若再出上述事件,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2019年2月1日。”
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载明借款金额154945元,借款用途为欠农民工工资,借款支付。审理中,原告提交被告签字确认的委托书、款项支付凭证、收条,证实其代被告向23名农民工支付了154945元。具体为:曾凡贵8600元,杨志成3150元,罗克林7900元,冯玉成3275元,袁隆开2100元,屈显涛10280元,田庆松1360元,钟心成6820元,陈光辉3900元,田中朋6780元,汪陆军4250元,向腾勇12600元,张红1525元,冉益松9820元,夏忠皇10500元,杨小川1万元,叶青友1万元,田林波2060元,陈斗贤1万元,张正祥1万元,雷震2850元,陈小权2100元,张顺松15075元。
被告对上述款项无异议,但其认为承诺书中记载的114万元没有依据。原告同时提交与被告结算的凭证,证明其已支付《承诺书》中载明的工程款1190160.2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结算凭据不予认可。
又查明:2019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载明借款金额6万元,借款用途为人工工资。原告同时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及转账凭证,证明其按照被告的申请将借款直接支付给5名工人,分别为:曾凡贵7580元,夏忠皇10375元,莫廷忠(由卢金亮代收)14800元,叶青友7245元,晋家伍2万元。被告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2019年8月28日杨小川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中鼎技术代***支付中国电信云计算人工费交来本人工资款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伍佰玖拾柒元整¥35597.00。”,在该收条上被告备注:请中鼎公司垫付¥:35597.00元,***2019.8.28.。原告同时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其已向杨小川支付35597元。被告对该笔款项不持异议。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未以借款的形式支取过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附卷佐证,对本案事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而向原告借款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且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给各工人,故本院对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关于本金,包括三笔,分别为:①2019年2月2日154945元;②2019年5月23日6万元;③2019年8月28日35597元。关于第①笔,根据承诺书记载,该款项可用被告承接的原告四季贵州项目的工程款抵扣,而原告并未提交该项目结算及抵扣的情况,故该笔款项还款的条件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②③笔,共计95597元,并未约定有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关于利息,双方亦未约定有利息,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次日(即2021年4月7日)起按2021年4月的LPR(即年息3.85%)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至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A7、A8数据中心消防工程的劳务作业的结算存在的异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5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559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息3.85%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64元,被告负担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放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乔维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