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22号
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48号黄果树广场B-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81369。
法定代表人:赵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勇,贵州雄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520120041094206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刚,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大西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A2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25262X。
法定代表人:黄皓,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西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贵州中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