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8132号
原告: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友谊嘉园1栋701房。
法定代表人:张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宁乡市炭河里遗址管理处,住所地宁乡行政中心东裙楼4楼419房间。
负责人:熊胜,系该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伟,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市炭河里遗址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8-12-11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轩辕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毅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文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