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民初1174号 申请人: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0幢4陈14-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阔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书楼镇B14-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阔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滨江支行的账号为510501728662********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335,138.37元,申请人以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05G404672024000018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阔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滨江支行的账号为510501728662********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335,138.37元,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2,196元,由申请人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