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9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611322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阔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7G55TG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亨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阔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4)川1529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可予以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鑫阔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33,972.50元为限(可供执行金额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