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冶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等与绵阳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92民初899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凤溪大道南段555号68栋170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五冶102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56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皓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22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N0T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科教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OMA6248T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五冶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皓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64.00元,减半收取计200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