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2民初1784号
申请人:贵州联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路4号底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57087477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观溪路街道办事处新添大道北段99号蓝波湾新天卫城-翡翠湾洋房9栋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20112353601143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联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黔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联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黔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2132.83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贵州联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联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黔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予以冻结、扣押、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422132.83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2631元由贵州联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