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2453号
原告:贵州黔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顺海村叶家庄新村苑9栋二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53601143P。
法定代表人:国小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惠州市腾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埔头工业区笔梅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7794793X9.
法定代表人:全洪晖,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黔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腾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货物履行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被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系原告住所地,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系被告住所地同时也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918元,退回原告贵州黔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