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3财保96号
申请人:宜宾飞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江拗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渠坝乡双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宜宾飞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9***34.52元。担保人**以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上北街10号至16号7层7-B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拖欠货款未及时支付,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给本案的履行造成较大的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34.5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飞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