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修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平,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飞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李洪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高,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飞越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怀武
审判员 何 燕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