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401民初8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生于1976年6月8日,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生于1978年6月7日,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130622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案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本案反诉。 案件受理费7101.00元,减半收取355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3550.50元,减半收取177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