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

西昌市某某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205号
原告:西昌市**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7N5CAIU)。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上马水河巷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西昌市**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A1063)。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昌市**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6月6日,原告西昌市**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西昌市燃气有限公司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红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