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618号
原告: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龙永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生,民族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原告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凤
书记员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