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财保218号
申请人: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时光俊园第********。
法定代表人:龙永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佳、曾传鑫,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新天地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
申请人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40229.74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2月3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存款1840229.7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