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鑫金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财保90号
申请人:贵州鑫金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C栋大厦脑百信数码世界3楼第C24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邹兰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兰红,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时光俊园第2、3栋2单元9层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鑫金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24981元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鑫金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正远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72498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