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9民初1089-1号
原告:贵州黔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5636124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大兴新城多伦多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1434038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住贵州省平坝区iv>
被告:***,男,1972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住贵州省平坝区iv>
被告:***,男,1966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住江西省上饶市iv>
原告贵州黔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你们9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080元,由原告贵州黔顺汇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