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4687号
原告:周遵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庆云。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毳。
被告: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211号大兴星城多伦多E/8栋1单元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
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周遵行、***、***与被告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本院依法扣除相应审限,原告于2021年6月4日书面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遵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遵行、***、***负担。
审判员  吴怔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现现
书记员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