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7年10月12日出生23岁,汉族,住修文县,;
被执行人: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211号大兴星城多伦多E/8栋1单元14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机构代码:91520114314340382Y;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8月2日出生30岁,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一、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9252.66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2元,由**承担4301,由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15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783.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汉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