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379号
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东侧群升千禧广场05-06区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史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211号大兴星城多伦多E/8栋1单元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756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756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凝霜
书 记 员 吕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