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10502号
申请人:陈某,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负责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担保人:某股份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98511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某股份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5985114元的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线索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