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30民初4322号
原告:宁都县梅江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xxxxxxxxxxxx。
住所地:赣州市宁都县。
经营者:曾某,女,1976年5年9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都县梅江某店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宁都县梅江某店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都县梅江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宁都县梅江某店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宁都县梅江某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