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353号
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宝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60188096H。
法定代表人:苏学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787200416。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7019.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愿为申请人此项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7019.5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55.00元,由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