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7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宝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学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福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7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账户2205********人民币42956.12元、在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0740********人民币464063.44元。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