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某甲公司与某研究院,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322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毕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研究院、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4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