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研究院,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322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毕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研究院、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4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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