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4779号
原告:山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504。
法定代表人:齐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宝华巷9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峰,主任。
原告山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山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清国
审判员 曹新建
审判员 田炳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